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公,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敏,男,身份信息不详,住仪征市。
原告薛庆田与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