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雪,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正街,居住地重庆市南岸区盘龙花园。
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渝南检刑诉〔2019〕1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助理陈怡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雪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30日0时许,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紫金一品小区楼梯口将被告人周雪抓获,从其右侧裤兜查获净重7.78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疑似物一小包、净重3.1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疑似物一小包。
随后被告人周雪带领民警至其位于南岸区盘龙花园的住处,民警在该房间客厅茶几上查获净重分别为0.81克、0.78克、0.79克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三小包和净重1.32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一小包。
民警依法对上述毒品疑似物予以分别封存并扣押。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周雪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控方认为,被告人周雪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周雪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