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左鹏,男,1990年8月4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介林、李晓航,均系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双羽与被告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双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峰、杨弘宇,被告左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介林、李晓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双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左鹏偿还李双羽9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左鹏承担。
事实和理由:李双羽与左鹏相识于2013年底,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后于2017年5月20日分手。
2017年1月14日,左鹏称要向客户还钱,向李双羽借款9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承诺2017年2月13日前还清。
2017年1月14日,左鹏持李双羽的建设银行卡和身份证自行取款6万元,第二天左鹏通过ATM机自行取款2万元,刷POSS机套现1万元。
现还款期限已过,左鹏仍未还款。
为了维护李双羽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左鹏辩称,不认可李双羽的诉讼请求,当时为了结婚左鹏在2016年10月份购买了一辆宝马218,挂在李双羽名下。
李双羽母亲得知钱是左鹏出的,所以给了左鹏一张银行卡,里面有十万元,让拿着这个钱去还车贷。
左鹏因为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在开玩笑的情况下给李双羽打了9万元的欠条,实际只用了卡里面六万元,并非李双羽所说的9万元,且该款项钱并不属于借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4日,左鹏向李双羽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李双羽()人民币现金90000(玖万元整),限2017年2月13日前还清。
借款人:左鹏。
2017年1月14日左鹏与李双羽共同自李双羽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某某某)账户取款6万元。
李双羽主张左鹏于2017年1月15日从其上述账户取款2万元、套现1万元,左鹏不予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