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蓬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1323执908号
所属地区:蓬安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13公开日期:2019-12-31
当事人: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钢;邓春梅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23执908号 申请执行人: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xxxx。

法定代表人:任定明,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刚,该社员工。

(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陈钢,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执行人:邓春梅,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蓬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钢、邓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