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某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
被执行人:深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等人与被执行人某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系列案,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文书案号详见附表),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等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标的详见附表),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
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已依法执行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共计人民币(下同)6518713.47元,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各案所涉执行费59496.29元、受理费363279.97元及保全费15000元应先行扣除,剩余款项6080937.21元应按债权比例分配给各申请执行人(各申请执行人所分得的金额详见附表)并予以划付。
本院已将本系列案的财产执行情况告知各申请执行人,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某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名下的商铺则由本院另案依法处置,各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