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廖有华、廖晓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赣0502执恢577号之一
所属地区:新余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24公开日期:2019-12-30
当事人:廖有华;廖晓金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502执恢5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有华,男,1966年1月12日生,住新余市。

被执行人廖晓金,男,1962年9月4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廖有华(下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04)渝民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廖晓金(下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3452.91元,本院已扣划,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其他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7月3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9年10月8日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查找,未找到被执行的人下落。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其余标的款59547.09元、执行费315元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于2019年12月20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