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宾宾与安徽天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界首市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1282民初4629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界首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05公开日期:2020-01-02
当事人:王宾宾;安徽天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界首市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82民初4629号 原告:王宾宾,男,汉族,1988年7月28日出生,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青山,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国家经济开发区石城香榭1幢42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356258979。

法定代表人:杨文龙,经理。

被告:界首市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东旭社区连阁新村办公楼301、3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P085N5Y。

法定代表人:孙继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浩然,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宾宾诉被告安徽天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界首市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宾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青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天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界首市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宾宾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天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79900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界首市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安徽天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包被告界首市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界首市碧桂园一期二标段装修项目,于2019年2月18日与原告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安徽天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原告处购买水泥、黄沙,水泥每吨510元,黄沙每吨200元。

之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安徽天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供应水泥、黄沙,被告安徽天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原告水泥、黄沙后向原告出具入库单。

经结算,被告安徽天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货款79900元。

后被告安徽天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再承包界首市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工程,且被告界首市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与被告安徽天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结清工程款。

现因被告未支付原告货款。

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原告与被告安徽天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供销合同一份;3、入库单四张;4、微信聊天记录一份。

被告安徽天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界首市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与原告无任何合同关系,其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界首市碧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宾宾与被告安徽天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安徽天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原告处购买水泥、黄沙,水泥每吨510元,黄沙每吨200元。

之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安徽天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供应水泥、黄沙,被告安徽天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原告水泥、黄沙后向原告出具入库单。

经结算,被告安徽天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货款79900元。

后因被告安徽天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原告货款,为此,引起诉讼。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对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安徽天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79900元。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原告提供的供销合同、入库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