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玉华与马常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青0102执1672号
所属地区:西宁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03公开日期:2020-01-16
当事人:李玉华;马常军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青0102执1672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华,女,汉族,1966年12月25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马常军,男,回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住西宁市。

申请执行人李玉华与被执行人马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确认被执行人马常军给付申请人李玉华借款97450元、案件受理费1118元,共计98568元。

因被执行人马常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李玉华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马常军承担执行费137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常军已履行9000元,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0日履行38000元,余款51568元自2020年1月20日起每月履行1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

故此案系长期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