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明红、张国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306民初24028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16公开日期:2020-01-10
当事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张明红;张国强;山东丰谷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追偿权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4028号原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A座17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8406U。

法定代表人周国辉。

委托代理人左怀球,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红,女,汉族,1963年5月10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沂源县,被告张国强,男,汉族,1990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沂源县,被告山东丰谷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自淄博市沂源县鲁村镇泰薛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C55KX1T。

法定代表人张明红。

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诉求被告张明红偿还原告代偿款及利息,同时要求其余被告对被告张明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查,原告(乙方)与被告方(甲方、丙方)在《担保确认书》中约定:“乙方的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3号怡亚通供应链整合物流中心1栋7楼”,同时约定:“乙方为甲方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后,因向甲方及丙方追偿发生纠纷的,在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本院认为,虽然《担保确认书》记载的原告地址与其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但是《担保确认书》记载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