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邱金成、陈文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宝兴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1827执347号
所属地区:宝兴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20公开日期:2020-01-15
当事人:邱金成;陈文;杨冬茹;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827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邱金成,男,1988年9月16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申请执行人:陈文,男,1975年9月18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申请执行人:杨冬茹,女,1990年12月10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执行人: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方亭永宁街10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唐禄明。

本院在执行邱金成、陈文、杨冬茹与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省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人民银行和工商信息,经查,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宝兴县有工程款,我们已对该款进行了冻结,但因该工程款未审计结算,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现四川什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