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田瑞,男,汉族,1989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田广锁(系田瑞父亲),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侯凤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瑞、田广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525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田瑞、田广锁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侯凤玲下欠借款本金210000元并支付借款本金为210000元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2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并负担该案案件受理费2225元。
因被执行人田瑞、田广锁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侯凤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
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侯凤玲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田瑞、田广锁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侯凤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