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罗敬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玲,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李连爱,女,汉族,1980年3月20日出生,住址:江门市新会区**********巷2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28。
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华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华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依据《华悦城市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2015年8月16日开始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被申请人所有的住宅面积59.84㎡,交费标准为1.2元/月/㎡,每月应交物业管理费71.81元申请人已于2019年9月22日采取贴通知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缴物业服务费通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
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被申请人已欠交物业服务费3626.30元、其他费用1476.56元,合同约定了延迟缴纳物业管理费应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要求被申请人李连爱给付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华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3626.30元、其他费用1476.56元、滞纳金1777.07元,合计6879.9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