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申请人李兰女儿),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农民,住泗洪县。
被申请人:许欢欢,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
申请人李兰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欢欢所有的苏N×××××小型轿车一辆(标的30000元)予以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许欢欢所有的苏N×××××小型轿车一辆(现停放在宿迁市保畅车辆救援服务中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思颖 附录: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