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安某、王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213财保240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9-12-16公开日期:2020-06-22
当事人:安某;王某;李某
案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3财保240号申请人:安某,女,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宁阳县,现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秋,山东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瑀鑫,山东睿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李某,女,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

申请人安某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十五万元现金或等价值财物,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119820130010402000001号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十五万元现金或等价值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