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鹏,男,汉族,1981年0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移送执行吴鹏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2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其履行缴纳诉讼费8800元的义务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
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自动履行义务、申报财产,又未前来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又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走访调查,除依法冻结被执行账户(无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商请公安机关临控查询,但未发现其下落,无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案件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依法冻结被执行账户(无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故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每六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
本院主动查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
但是,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线索,则立即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