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罗丹罚金一案,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9)川1722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并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丹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