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92朱道平与溧阳市振东水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481民再92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溧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19-12-16公开日期:2020-05-20
当事人:朱道平;溧阳市振东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81民再92号原审原告:朱道平,女,1966年4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原审被告:溧阳市振东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公司,现更名为溧阳市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黄镇夏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0590053K。

法定代表人:朱生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全军,男,1977年1月1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原审原告朱道平与原审被告振东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3)溧埭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苏0481民监4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被告振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原告朱道平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道平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陈述。

振东公司辩称,代理人对原审情况不清楚。

原审原告向本院起诉称,原告是被告的职工,但被告以企业经营困难为由,一直没有支付原告2013年2月至2013年5月的劳动报酬。

被告于2013年6月10日自愿出具欠条给原告,欠条对原告2013年2月到2013年5月的劳动报酬进行了确认。

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动,被告就应该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没有支付,现原告依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你院依法判决。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28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起诉时,原审原告提供了一份欠条,欠条的内容:“今欠到朱道平2013年2月至2013年5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2800元。

欠款人:(溧阳市振东水泥有限公司印章)二○一三年六月十日”。

2013年8月29日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振东公司结欠原告朱道平工资款12800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2013年8月30日,“朱道平”和振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签收了本院制作的(2013)溧埭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

经再审查明,朱生伢与施林芳系夫妻关系,2010年至2014年期间,朱生伢、施林芳经营原审被告振东公司,朱生伢是单位的负责人、施林芳是单位的财务主管。

2013年10月,振东公司更名为溧阳市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朱生伢。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在2010年和2012年审理了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与振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判决振东公司归还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借款本金近3400万元。

因振东公司未履行,中国农业银行溧阳市支行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振东公司的资产进行了拍卖。

2013年6月7日,溧阳市宝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1462万元竞拍成功。

在拍卖款分配前,朱生伢得知农业银行同意从拍卖款中拿出120万元用于支付振东公司结欠的工人工资,但工人工资必须要经过法院诉讼确认,朱生伢即安排施林芳、朱国友等人办理向法院诉讼的事宜。

2013年6月10日,振东公司出具了100张姓名不同、金额不等、形式一样的欠条。

2013年8月份,本院先后受理了前述100名振东公司工人(包括本案原审原告)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就本案原审本院出具了(2013)溧埭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

2013年9月25日,朱国友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交了“朱道平”等人的授权委托书、(2013)溧埭民初字第612号等案件的民事调解书、工资清单,代表“朱道平”等人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120万元振东公司资产拍卖款(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朱国友开具了120万元的江苏银行转账支票),朱国友将120万元转账支票交给了施林芳。

朱生伢承认120万元用于振东公司购买熟料、交电费等,施林芳承认用于发放工人工资。

2009年7月11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朱道平调查时,朱道平陈述,我是2010年左右进入振东公司工作,做了3、4年时间,2014年离开的。

当时工资不是每个月支付,都是平时去领一些生活费,欠下的工资到每年年底的时候一次性结清。

2013年我从来没有因为振东公司拖欠我工资的事情去法院起诉过振东公司。

(2013)溧埭民初字第612号一案中的诉状、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上不是我签名,欠条也没有看到过。

没有参加过法院调解,也不认识法院的法官。

没有委托他人去法院领取过执行款。

振东公司在再审中认为,水泥厂每年的工资总额约为458万元,平均每月38.17万元。

2014年全年的工资是在2015年以后才支付的,说明厂里拖欠工资的情况是很严重的,也是从侧面证明2013年的工资是在2014年才支付的。

因为企业被拍卖,在本公司向中院申请拖欠的工资补偿的时候,考虑到每个员工1000元每人每年的工龄费等,如果按2-5月份工资加上所有员工的工龄费补偿,总金额应该超过近200万元,所以在集体诉讼的过程中,每人的欠工资与其实际应领取的工资有一定差距。

虽然可能存在部分原审起诉手续不规范,但是我公司是出于善意以及为企业被拍卖后员工工资福利等原因会同部分员工发起的部分诉讼,由于公司财务管理及公司账户常年被查封的原因,诉讼资金的走向不是很规范,但是能明确的是因为有这120万元资金,我们公司才能在2013年农历年底付清所有员工工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