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任广鑫与许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211民初18056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24公开日期:2020-05-25
当事人:任广鑫;许杨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18056号 原告:任广鑫,男,汉族,1990年3月17日出生,现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铠,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杨,女,汉族,1968年2月27日出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任广鑫与被告许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任广鑫起诉所提供的被告许杨的住所地本院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任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