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铠,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杨,女,汉族,1968年2月27日出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任广鑫与被告许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任广鑫起诉所提供的被告许杨的住所地本院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任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