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贾兆新与唐山市丰润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冀0208民初5718号
所属地区:唐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04公开日期:2020-05-14
当事人:贾兆新;唐山市丰润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案由:劳动争议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冀0208民初5718号原告:贾兆新,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孙景川,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荣宁道36号。

法定代表人:田立建,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景方、蒋竞,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兆新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贾兆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景川、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的委托代理人蒋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兆新诉称,自2005年9月份被告成立以来,作为企业改制遗留人员,政府一直未能给原告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待遇,截止到2016年12月一直按照2005年企业改制前档案工资加补贴发放工资,各种福利待遇没有落实到位,住房公积金断缴,收入远低于同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长达12年之久。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补发自2005年9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低于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22353.88元。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辩称,1、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应仲裁前置,如果原告已经仲裁应提交证明。

2、对于三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没有异议,对三原告诉请中要求补足工资差额,金额需要核实。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原告到被告(当时名称为唐山市丰润区商务局)处工作,当时应发工资为551.68元,后涨过几次工资,2011年9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应发工资为1014.7元。

原告主张:自2005年9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自己每月的应发工资额低于河北省最低工资。

经被告核实确认,上述期间原告的工资差额为22353.88元。

被告对原告的上述主张表示认可,并出具补发工资测算表及单位证明进行确认,对原告主张的应补发工资差额为22353.88元没有争议。

另,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于当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其他。

原告对此不服,起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不予受理通知书、测算表、被告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按月向原告发放了工资。

但应发工资数额存在低于河北省最低工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