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后贤与石铭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黔0422执729号之一
所属地区:贵州省普定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20公开日期:2020-01-06
当事人:刘后贤;石铭培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422执7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后贤,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马官镇。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石铭培,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刘后贤与被执行人石铭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422民初19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石铭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铭培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向申请执行人刘后贤偿还借款10000元及其他费用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3元,共计10278元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石铭培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石铭培名下有银行存款425元,本院以执行标的10278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石铭培银行账户,并将此款扣划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后贤;被执行人石铭培名下无车辆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到普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石铭培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因被执行人石铭培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其予以司法拘留15日,被执行人石铭培承诺拘留期满后会分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5.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石铭培户籍所在地普定县XX村调查其财产情况,调查的结果为:被执行人石铭培现在外务工,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石铭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