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在案证据证明,你明知范某、古远高办理林权流转的目的是用于抵押贷款,并有给予负责办理林权流转的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你为从中谋取私利,仍积极沟通、撮合,促使范某、古远高与王某之间的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你的行为不是民事居间行为,而是介绍贿赂的犯罪行为。
王某经你和张某联系介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擅自越权给范某、古远高办理流转林权证,并非法收受范某、古远高贿赂款740.8万元;期间,你先后从范某、张某、古远高处非法获得好处费共计251.4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资料、以及范某、王某、张某和你本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你介绍贿赂犯罪非法获利为251.4万元。
永州市永高林业公司2017年2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形式不合法,且该公司与本案没有关联。
一审庭审质证后对该证据并未采信,在事实认定部分对你此次非法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