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汪成生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湘12刑申21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怀化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19-12-16公开日期:2020-01-13
当事人:汪成生
案由:介绍贿赂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9)湘12刑申21号汪成生:你因犯介绍贿赂罪一案,对本院(2018)湘12刑终82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二审判决认定你非法获利251.4元证据不足;二审判决增加追缴赃款150万元,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你在林地流转过程中是居间介绍的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在案证据证明,你明知范某、古远高办理林权流转的目的是用于抵押贷款,并有给予负责办理林权流转的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你为从中谋取私利,仍积极沟通、撮合,促使范某、古远高与王某之间的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你的行为不是民事居间行为,而是介绍贿赂的犯罪行为。

王某经你和张某联系介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擅自越权给范某、古远高办理流转林权证,并非法收受范某、古远高贿赂款740.8万元;期间,你先后从范某、张某、古远高处非法获得好处费共计251.4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银行转账资料、以及范某、王某、张某和你本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你介绍贿赂犯罪非法获利为251.4万元。

永州市永高林业公司2017年2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形式不合法,且该公司与本案没有关联。

一审庭审质证后对该证据并未采信,在事实认定部分对你此次非法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