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定西隆鑫创辉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甘1102民初4913号
所属地区:甘肃省定西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23公开日期:2020-01-07
当事人:定西隆鑫创辉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王瑞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1102民初4913号 原告:定西隆鑫创辉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西川安置点A区2号。

经营者:陈强,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23日,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瑞,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6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原告定西隆鑫创辉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于2019年12月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定西隆鑫创辉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定西隆鑫创辉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货款18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建立广告材料买卖关系,经结算,2016年3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所欠原告货款15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清偿,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遂形成诉讼。

被告王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举证权、质证权。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1、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共赊欠广告费15000元的事实;2、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4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关系,且被告王瑞欠广告费的事实。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定西隆鑫创辉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瑞于2016年3月21日给原告定西隆鑫创辉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隆鑫创辉煌广告公司材料款¥15000元整,大写:壹万伍仟圆整,日期:2016年3月21日。

借款人:陈强欠款人:王瑞(王瑞欠陈强材料及制作费)爱尔广告策划有限公司2016年3月21日”,后因被告王瑞未支付价款,原告定西隆鑫创辉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王瑞共欠原告定西隆鑫创辉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20000元,被告王瑞于2016年3月21日承诺给付原告5000元,剩余的15000元书写欠条一份,实际被告王瑞给付原告2000元,起诉前实际尚欠原告广告费18000元。

被告王瑞的母亲于2019年12月5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原告5000元,目前尚欠原告13000元。

上述事实有欠条、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事实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定西隆鑫创辉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已按被告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并已交付,被告王瑞应按照双方约定,全面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定西隆鑫创辉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王瑞支付价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瑞立即支付原告定西隆鑫创辉煌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1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王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宗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