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亮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1091刑初361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19公开日期:2020-01-09
当事人:赵亮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091刑初36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亮(绰号豁牙子),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铁力市,汉族,初中文化,送餐员,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铁力市,捕前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2012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2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

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山东省威海市看守所。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高检刑诉[2019]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志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亮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25日上午,被告人赵亮容留于某、崔某、魏某在其租住的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万盛家园×号车库内吸食毒品。

被告人赵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亮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赵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抓获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证人于某、崔某、魏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赵亮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赵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亮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赵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