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承德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但被执行人承德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帐户7120.04元扣划至承德县人民法院帐户,其中包括执行费50.00元,并将案款兑付给申请执行人。
此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