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828孙守兵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706刑初828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05公开日期:2019-12-27
当事人:孙守兵
案由:危险驾驶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706刑初82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守兵,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9]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守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军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守兵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1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人孙守兵在无驾驶资格情况下,酒后驾驶苏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同科小区南门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孙守兵血液中乙含量为16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守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等,被告人孙守兵的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19]1683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守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守兵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孙守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守兵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孙守兵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孙守兵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守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利东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法官助理 马赵军书 记 员 卢冬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