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李刘星,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拓城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高元与被申请人李刘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邓建财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刘星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0219379806000402000304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刘星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