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郑巍巍与韦立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三门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1022民初4183号
所属地区:三门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02公开日期:2020-01-02
当事人:郑巍巍;韦立艺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22民初4183号 原告:郑巍巍,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柞印(系原告郑巍巍妻子),女,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韦立艺,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原告郑巍巍与被告韦立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巍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股权转让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股权转让款58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美国餐厅大湖塘店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出资8万,占股份40%,被告出资8万,占股份60%,共同经营西餐厅。

原告按约投入资金。

双方在工商部门登记了名为“三门县韦记咖啡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为被告。

2019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合伙人结算协议书》,双方共同确认店铺经营无任何亏损,并约定:原告将三门县韦记咖啡店40%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支付给原告股权转让款60000元,该款分五期付清,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期间于每月20日前支付12000元;如被告有一期未按时付款,则原告有权提前一并向被告催讨或者提起诉讼,利息自逾期之日起以欠款总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2019年11月5日,被告支付给原告2000元。

被告韦立艺承认原告郑巍巍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韦立艺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