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段帼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无锡新艺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祥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恒升喷涂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公司)诉被告无锡新艺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艺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升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新艺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无锡新艺电动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如需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