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无锡新艺电动车有限公司与无锡恒升喷涂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205民初7055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12公开日期:2019-12-27
当事人:无锡恒升喷涂加工有限公司;无锡新艺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05民初7055号原告:无锡恒升喷涂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段帼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无锡新艺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祥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恒升喷涂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公司)诉被告无锡新艺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艺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升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新艺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无锡新艺电动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如需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