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冉国辉,男,生于1981年3月2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申请执行人曾琴与冉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2802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于2019年7月2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冉国辉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冉国辉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冉国辉名下的车辆、公司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和银行存款信息。
被执行人冉国辉无公司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和银行存款信息。
3、本院到利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冉国辉在利川市境内无房产。
4、本院前往其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在该村出具证明,不在本村居住,无法联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冉国辉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冉国辉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冉国辉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