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宜宾坤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辉群、赵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1502民初6792号
所属地区:宜宾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18公开日期:2019-12-23
当事人:宜宾坤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辉群;赵彬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民初6792号 原告:宜宾坤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西郊两路桥昌谊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7779010004。

法定代表人:谭新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进莲,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91143022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宇,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810057753。

被告:周辉群,女,汉族,1979年4月16日出生,住翠屏区。

被告:赵彬,男,汉族,1977年9月18日出生,,住翠屏区。

原告宜宾坤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辉群、赵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宜宾坤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