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在斌、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鄂01民特641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武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特别程序
裁判日期:2019-12-18公开日期:2019-12-27
当事人:张在斌;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民特641号申请人:张在斌,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电商办公楼****。

代表人:黄长来。

申请人张在斌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国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国诚武汉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张在斌申请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武仲裁字第000001787号裁决,理由是:一、国诚武汉分公司采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义务的约定未经合理提示,应属无效。

二、张在斌与国诚武汉分公司员工的微信记录可以视为双方合同约定的履约行为,国诚武汉分公司员工的相关行为应当视为国诚武汉分公司的职务行为,由其员工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国诚武汉分公司进行赔偿。

三、国诚武汉分公司未经许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其工作人员不具有证券从业资质,并且在提供咨询意见时未能基于合理分析,其在履行合同时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国诚武汉分公司在仲裁立案时未提供张在斌的身份证明文件,武汉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

五、张在斌合理的举证要求被仲裁庭非法剥夺。

六、没有仲裁员让张在斌核阅庭审记录是否真实有效并签字确认的相关记载。

七、张在斌委托的律师为一般授权,仲裁庭却将裁决书邮寄给律师。

八、仲裁庭审中张在斌在质证时对涉案合同有异议,认为是对方采用欺诈手段签订,并有微信截图为证,国诚武汉分公司回避事实不回复,仲裁员也不当场质询,也不庭审记录。

九、国诚武汉分公司在庭审中无法举证其有从事证券咨询服务的资质证据,仲裁庭也不质询查证。

综上,武汉仲裁委员会既有程序违法又有实体违法问题。

被申请人国诚武汉分公司未发表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5日,(2017)武仲裁字第000001787号裁决:(一)国诚武汉分公司与张在斌于2016年11月3日签订的11-Z-87号《服务协议》合法有效;(二)确认国诚武汉分公司与张在斌于2016年11月3日签订的11-Z-87号《服务协议》已解除;(三)国诚武汉分公司赔偿张在斌4,000元;(四)驳回国诚武汉分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五)驳回张在斌其他仲裁反请求;(六)本案本请求仲裁费3,810元,由国诚武汉分公司承担;本案反请求仲裁费25,780元,由国诚武汉分公司承担。

因本案本请求仲裁费已由国诚武汉分公司预交,本案反请求仲裁费已由张在斌预交,故国诚武汉分公司应将本案反请求仲裁费连同上述第(三)项款项共计29,780元于本裁决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支付给张在斌。

本院认为,关于张在斌的第一、二、三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该理由不成立。

关于张在斌的第四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武汉仲裁委员会在立案时是否对张在斌的身份进行审查不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该理由不成立。

关于张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