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6日作出的(2019)皖1823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立案庭于2019年12月03日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明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
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得被执行人许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许明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c809193bd0219f9c@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山中审判员 汪小传审判员 朱木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