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维民、魏云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辽1002执702号
所属地区:辽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19公开日期:2019-12-27
当事人:张维民;魏云飞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002执702号 申请执行人张维民,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

被执行人魏云飞,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维民与被执行人魏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00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云飞给付执行款6529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魏云飞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魏云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魏云飞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人魏云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