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淄博分中心、陈海欧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303执4580号之一
所属地区:山东省淄博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13公开日期:2019-12-27
当事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淄博分中心;陈海欧
案由:信用卡纠纷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3执4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淄博分中心。

住所地,张店区心环路6号汇美领域大厦15层1506、1508-1512。

负责人陈锦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海欧,男,198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淄博分中心与被执行人陈海欧信用卡纠纷一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鲁0303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海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淄博分中心借款本金41529.95元。

二、被告陈海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淄博分中心利息、分期手续费、年费、违约金共计21555.38元(计算至2019年1月4日)及自2019年1月5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违约金(具体数额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的约定计算)。

案件受理费1377.1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海欧负担。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65022.46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2、2019年12月1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我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因被执行人未找到未采取该措施。

3、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4、2019年11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小数额银行存款,但不足以冻结、扣划。

5、2019年12月1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19年12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小数额银行存款,但不足以冻结、扣划。

7、2019年11月18日,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8、2019年12月11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被执行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