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滑县。
陈某某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526民初3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张某某承诺于2018年12月12日前偿还原告陈某某15300元,于2019年6月12日前偿还原告15300元,下余15300元,于2019年12月12日前付清。
被告张某某承诺于上述协议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如任意一期逾期不还,则原告陈某某可立即向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未履行的借款”。
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于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19年8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19年8月6日、2019年9月25日、2019年11月4日通过查询三次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899.59元,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冻结(2020年11月4日冻结期限届满)。
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三、2019年9月2日、2019年11月27日、2019年9月30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自然资源部、住房公积金等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19年12月16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19年12月13日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个人财产对其作出了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决定。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已支付给申请人,本案债权尚余4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