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朝阳君廷大型锻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辽1302执2271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04公开日期:2019-12-05
当事人:朝阳君廷大型锻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枫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302执2271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君廷大型锻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孟克乡孟克村。

法定代表人李君廷,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枫,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执行朝阳君廷大型锻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杨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1302民特3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君廷大型锻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枫给付申请人朝阳君廷大型锻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3万元。

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杨枫目前下落不明。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杨枫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朝阳君廷大型锻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朝阳君廷大型锻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杨枫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