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少光、刘麦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1222执936号之二
所属地区:河南省三门峡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10公开日期:2019-12-11
当事人:马少光;刘麦锁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2执9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少光,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刘麦锁,男,汉族,1970年8月8日生,户籍地三门峡市渑池县,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少光与被执行人刘麦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的(2018)豫1203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刘麦锁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马少光偿还工程欠款12000元。

因刘麦锁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马少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19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120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81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2元,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刘麦锁有少量存款已冻结;于2019年12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麦锁名下所车牌号码为豫M×××**(识别代码为215672)力帆牌小型汽车一辆已查封,因不知该车辆去向,故暂无法处置上述车辆。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19年11月26日已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五、2019年11月13日作出了拘留决定书,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移交陕州区公安局对其进行临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马少光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