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党胜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天星,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末,男,汉族,1971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
原告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