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丽梅、李松建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1执异1418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9-12-09公开日期:2019-12-26
当事人:刘丽梅;李松建;山东湘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追偿权纠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异141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丽梅,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异议人(被执行人):李松建,男,196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以上二人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孙绍军,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湘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办事处府右街27号。

法定代表人:沈先君,董事长。

异议人刘丽梅、李松建因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章丘法院)未受理其执行异议,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异议人刘丽梅、李松建称,一、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湘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泰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慎海、李松芬、李松建、刘丽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章丘法院以(2019)鲁0181执恢173号案件立案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额为4125246元,但是章丘法院合计查封超过1000万元,严重超标的查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章丘法院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工资及其他财产的查封;二、申请执行人湘泰公司、山东海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将被执行人周慎海名下两台泵车私自扣押,并非法租赁、使用,章丘法院应首先执行这两台泵车,而不是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三、被执行人多次向章丘法院申请异议,但章丘法院均未立案审查,故请求贵院依法指令章丘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本院查明,关于湘泰工程与周慎海、李松芬、李松建、刘丽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章丘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章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周慎海、李松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385.35万元及违约金22.72万元;二、被告李松建、刘丽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章丘法院以(2016)鲁0181执1025号案件立案执行。

章丘法院于2018年3月31日作出(2016)鲁0181执10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丽梅名下所有的位于威海市世纪家园××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

2019年3月21日,章丘法院作出(2016)鲁0181执1025-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以上房产。

2019年4月20日,刘丽梅、李松建(委托人)与周慎海(受托人)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周慎海向章丘法院代为邮寄、送达、签收执行异议等相关文书。

2019年7月20日,周慎海以EMS中国邮政速递(单号:x)的方式向章丘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章丘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签收,章丘法院未予立案审查。

以上事实,有章丘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授权委托书、EMS中国邮政速递单号等证据材料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