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国,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田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3220468。
法定代表人:李红宗,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俭成,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一,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强与被告陕西田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宝强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被告主体有误。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以诉讼主体有误作为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