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宝强与陕西田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陕0303民初4167号
所属地区:宝鸡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19公开日期:2019-12-28
当事人:李宝强;陕西田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03民初4167号 原告:李宝强,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国,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田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3220468。

法定代表人:李红宗,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俭成,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一,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强与被告陕西田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宝强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被告主体有误。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以诉讼主体有误作为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