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高翔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鄂0683刑初619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枣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11公开日期:2019-12-26
当事人:高翔
案由:危险驾驶

文书内容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683刑初619号 公诉机关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高翔,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籍所在地老河口市,住老河口市。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连华丽,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鄂枣检刑诉(2019)593号 指控事实 2019年6月13日4时许,被告人高翔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枣阳市发展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时代天街小区门前路段,与由南往北横过公路的环卫工人李某(男,殁年67岁)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及高翔所驾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高翔拨打110及120并在现场等待。

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认定,李某系生前因胸部损伤致胸腔脏器破裂而死亡。

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高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 及辩护 人意见 被告人高翔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同意适用认罪认罚;2、被告人和辩护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量刑建议;3、被告人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翔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以采纳。

辩护人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