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林杰夫,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陈山林与被告林杰夫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陈山林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山林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山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陈山林负担。
审判员 宋志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