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辉,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执行人:殷敏,女,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安乡县。
申请执行人王桂与被执行人赵辉、殷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的(2019)湘0721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赵辉、殷敏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桂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王桂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赵辉、殷敏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赵辉、殷敏未到场,采用电子送达)。
2019年10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赵辉、殷敏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0月17日,在安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赵辉、殷敏名下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2019年10月15日,在安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赵辉、殷敏未缴纳住房公积金;2019年10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赵辉、殷敏未购买任何保险。
2019年11月1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赵辉、殷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19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赵辉、殷敏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桂,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王桂,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赵辉、殷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申请执行人王桂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