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茂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蜀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开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90489829P。
法定代表人:方涛。
被告:方涛,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7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方涛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送达了《江油市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当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四川华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没有在通知书指定的缴费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