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胡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靖宇县人民法院案号:吉0622刑初118号
所属地区:靖宇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04公开日期:2019-12-18
当事人:胡某
案由:危险驾驶

靖宇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622刑初118号 吉06**刑初118号 公诉机关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胡某,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景山镇三角村。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靖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

辩护人 张光盛,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靖检一部刑诉〔2019〕111号 指控事实 2019年10月2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醉酒后驾驶吉FE28**号正三轮摩托车在嘉临线1145公里加200米处左转时,与正在超车的高某驾驶的吉B769**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胡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6.01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1-2个月,罚金1000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胡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6.01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