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内江市中区诚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1011民初4693号
所属地区:内江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2-19公开日期:2019-12-27
当事人:内江市中区诚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安英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11民初4693号 原告:内江市中区诚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中区新民巷******。

法定代表人:陈家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特别授权),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林莉(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安英,女,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中区诚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