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新蔡县。
原告:石清华,男1962年6月12号生,住新蔡县。
被告:王钦福,男,195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
原告常新锋、石清华与被告王钦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常新锋、石清华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新锋、石清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