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邢华桥。
申请执行人周向民与被执行人邢华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邢华桥在金融机构、房产、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邢华桥可供执行财产。
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1127民初01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结束时,被执行人邢华桥尚欠申请执行人周向民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
如发现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