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向民、邢华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鄂1127执1583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黄梅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2-20公开日期:2019-12-26
当事人:周向民;邢华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7执1583号申请执行人:周向民。

被执行人:邢华桥。

申请执行人周向民与被执行人邢华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邢华桥在金融机构、房产、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邢华桥可供执行财产。

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1127民初01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结束时,被执行人邢华桥尚欠申请执行人周向民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

如发现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