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董长信,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
原告战玉丽与被告董长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借款,但提供不出被告董长信的准确住所,经本院按被告登记住所寻找,该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
故本案属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情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待原告找到被告准确地址,可到法院进行起诉。
”而本案完全符合此种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