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郭秀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秀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秀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